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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2-10-22 16: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在班级前25%;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为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我院。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院学生处严格按照各系(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细则为: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见附件);  

2、各系(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3、各系(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各系(院)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5、学生处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学院奖学金。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院规定等情况,学院将取消其今后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系(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院纪检、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院字[2007]46号文件中的《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