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分为3档,每档分别为2000元、3000元和4000元。总资金按国家预算执行,每年根据总资金确定名额及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为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我院。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学院学生处严格按照各系(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细则为: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
2、各系(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3、各系(院)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的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各系(院)报送的国家助学金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5、学生处将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院规定等情况,学院将取消其今后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各系(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院纪检、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院字[2007]46号文件中的《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