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是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使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及时有效资助,根据国家相关工作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程序等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及条件
凡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经济困难学生:
1. 家庭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当地贫困线以下,是国家和社会的扶贫救助对象;
2. 因突发因素(如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 孤儿或单亲家庭且经济困难;
4. 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
5. 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者;
6. 父亲或母亲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7. 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沉重。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分为三档:一般困难档,困难档,特殊困难档。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有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2、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3、介于一般困难档与特殊困难档之间的为困难档。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当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联合所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并且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3.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说明情况。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省、市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5.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双亲《下岗证》复印件。双亲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日常消费金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须学费和在学年龄等,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7.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一年级新生于每年的10月进行认定,二、三年级学生于每年6月进行调整,如遇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认定。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为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
各系(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0%以内。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的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出),出具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签字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2.资格审查
由辅导员依据本班学生的困难申请,按照经济困难学生
的认定标准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
3.班级民主评议
各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成立班级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成员5-10人。评议小组首先对本班级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同寝室同学的意见等;然后召开评议会议,进行充分讨论,按照经济困难程度排列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顺序,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
4.监督反馈
辅导员负责审核所负责班级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确定出班级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的学生名单,在学生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后,报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研究后,确定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5.汇总上报
系(院)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后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无异议者登记入册并确认为我院经济困难学生。
八、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情况及惩罚措施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3.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4.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5.学习不努力,一个学期中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课程者;
6.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7.不服从学院勤工助学安排,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违反劳动纪律者;
8.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困难生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系(院)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把握实情,配合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各系(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了解机制,辅导员要经常深入班级,深入学生,不断了解把握学生的实际困难,并建立完备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如学院师生对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对于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审批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国家助学金等方面将优先予以安排。
5.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