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助,学院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为了加强对勤工助学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团委学生处会同各系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岗位的协调、审定和统筹安排
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岗位的申报、管理、考核、报账等工作。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院出资,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设立的岗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并使学生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
第四条 全院勤工助学岗位须在团委学生处备案后,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五条 全院勤工助学学生报酬经组织者核准、学院领导批准后,其发放由财务处统一进行。
第二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第六条 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须是我院在团委学生处登记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这部分学生不能满足需要或自动放弃,经团委学生处同意,可以调剂给其他学生参加。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条件:
(1)有乡政府、城镇街道委员会的贫困情况证明;
(2)家庭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当地贫困线以下,是国家和社会的扶贫救助对象;
(3)因突发因素(如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孤儿或单亲家庭且经济困难;
(5)交纳学费和在学院日常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各系负责,符合条件的学生需在各系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并报团委学生处备案;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于每年的6月份更新,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于每年10月份建立完毕。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参加院内勤工助学的权利:
(1)吸烟;
(2)酗酒滋事;
(3)谈恋爱行为不检点;
(4)经常上网吧;
(5)染发、穿奇装异服;
(6)购买个人电脑等高档次消费品(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7)受过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
(8)学习成绩差且学风不良、学习态度不端正的。
第十条 团委学生处接受各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投诉,经调查,学生贫困情况不实的,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和申报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及各系提供。
(1)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团委学生处申报用人计划,用人计划需注明岗位、使用人数、拟定每月劳动时间、工作量及劳动报酬。经团委学生处平衡,报请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后确立;
(2)固定岗位申报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6月15日至30日申报下学年的岗位,逾期不再受理;
(3)临时性岗位原则上使用本部门固定岗位的学生,若一次使用人数较多或以完成某项任务为目的,可于使用前两天申报。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要求主要有:
(1)用人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冲突;
(2)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3)不能替代院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安排
第十三条 团委学生处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的数量、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统一制定计划。
第十四条 各系根据所分配勤工助学岗位名额及不同用人单位需求审核确定人员安排,并报团委学生处备案。各用人单位与团委学生处指定的系直接联系用人事宜。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团委学生处是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勤工助学的管理部门,各用人单位负责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如无过错,用人单位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单方面无故解聘,用工期满后方可解除聘用。用工期满,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进行人员替换:
(1)学生自愿放弃的,写出书面申请;
(2)在约定时间内4个小时无故未参加劳动或二个工作日劳动质量不合格,由用人单位写出原因及情况说明。
替换程序:
(1)用人单位凭学生申请或情况说明到被替换学生所在系,由各系提供替换人选;
(2)用人单位填写“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替换登记表”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团委学生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 学生上岗前,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第六章 勤工助学劳酬的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劳酬可根据情况按月、按时、按工作量每月结算一次。
第二十二条 固定岗位劳酬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20元/月.生,特殊情况须报学院领导批示。若学生劳动不合格,可适当扣除。临时岗位劳酬标准由团委学生处和用人单位根据具体劳动强度界定。学生劳酬的发放,用人单位应填写“大学生劳动记分表”、“大学生劳动记分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经用人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报团委学生处审核,经学院领导审批,最后报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岗位劳酬每个月核算一次,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用人单位在填写报帐单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不实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